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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单位已经注销还能否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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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业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13日与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2019年4月向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该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已经注销营业执照,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胡某业认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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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胡某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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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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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予以注销的,因为该案发生在辽宁,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此种情况人社局应当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本案中,法院认为应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这些单位中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适用本条款;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在前而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情形,营业执照无论是在工伤认定申请前还是申请后予以注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人社部门不能因为这些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就以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为由,从而不予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是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注销工商登记即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符合立法本意。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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