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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还能反悔吗?

01

基本案情

于某与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高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银行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某所有。离婚后,于某又起诉到人民法院称:案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没有变更至高某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某,目前还属于于某和高某共有财产,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02

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目前是属于于某和高某共同所有,还是属于他们的婚生子高某某所有?

2、该约定是否为赠与行为?如是,则于某是否有权撤销其对婚生子女的赠与行为?

03

判决结果

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的处理双方已经达成约定,且该约定是在离婚时达成,即该约定的达成是建立在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于某离婚后,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有违诚信,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法律分析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是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谁,除非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推翻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比如替别人代持、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等。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转移登记以前,其所有权是属于于某和高某共同所有的。

2、于某和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高某某,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于某是否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呢?法院的生效判决告诉我们,这是不可以的。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扶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对其中一部分进行反悔,就破坏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可以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信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3、于某提出反悔赠与儿子房屋的意见,这时如果高某也同意的话,那他们夫妻对儿子高某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呢?笔者认为,因房屋还未完成转移登记,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至儿子高某某,也即赠与行为没有完成,撤销赠与行为是所有赠与人,也即房屋共同所有权人于某和高某共同一致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于某和高某是可以撤销对高某某的赠与行为的。

05

律师建议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协议在双方夫妻关系解除时即生效(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且生效后不能反悔。

所以:决定离婚需慎重,离婚方案需周全。

记住:要做个诚信的人!要做个有担当的人!


06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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