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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上班受伤的劳动者可以认定工伤吗?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5日,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孔某海在平谷区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执勤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同事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17日死亡,死因为急性脑梗死。公司称2021年3月16日接到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后,才知晓孔某才冒用其弟孔某海的身份于2015年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孔某才一直用孔某海的身份在公司工作。孔某才没有保安证,其通过欺骗手段,持其弟孔某海名字的保安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孔某才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孔某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东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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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京0101行初862号行 政判决:驳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 作出(2022)京02行终909号行政判决:驳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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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受工伤,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本案中,孔某才工作中接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 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 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可以认定孔某才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孔某才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冒用了孔某海的名义,但不影响孔某才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阻却其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公司所持因孔某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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