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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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因工作原因被派驻到外地工作,很少回家。2012年1月,王某及其家人探望李某,在李某所租住房屋内,发现李某有和他人同居的证据。为此,双方扭打至当地派出所。经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保持同居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王某的感情,婚姻已无法继续。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李某承诺:(1)李某和王某共有的按揭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李某独自承担;(2)李某和王某共同向好朋友张某所借70万元,由李某在一年内分6次归还;(3)给予王某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4)截至离婚之日,家庭所负其他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王某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某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此后,王某诉至法院,具体诉讼请求为:(1)王某与李某离婚:(2)李某和王某共有的按 揭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李某独自承担;(3)李某给予王某 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4)李某承担家庭共同债务70万元(即向张某所借款项)。 李某辩称:该协议是在王某胁迫下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李某在协议中所承诺事项,均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既然双方登记离婚不成,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02 争议焦点 李某依据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离婚协议》提出的有关按揭房屋、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诉讼请求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下是否有效。
03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离婚协议并非胁迫所致。从案涉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来看,双方是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签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经办民警均可证实李某主动提出离婚并同意签订案涉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起草过程中,李某并未表示过不同意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针对的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生效,规定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但该条文并未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不管登记离婚是否实现,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均已生效。因此判决: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王某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三、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共同债务70万元均由李某承担;四、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 李某承担的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李某认为这些条款没有生效的主张,应 予支持。其理由在于,从案涉离婚协议中有关“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 协议离婚。为此,李某承诺”的约定可知,李某承诺的前提是“王某同意 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可见,李某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 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因此,王某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综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四、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04 律师建议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已经达成一致,但在不确定离婚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先就已经约定的事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即使未能协议离婚成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就《婚内财产协议》主张相应的权利。
05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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