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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面对家暴,我们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Part.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与父亲常某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亲郑某共同居住,常某春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某春酒后因琐事辱骂郑某,郑某到常某的卧室躲避。当日20时许,常某春到常某的卧室继续辱骂郑某,后又殴打郑某和常某,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某见状夺下菜刀,常某春按住郑某头部继续殴打。常某遂持菜刀砍击常某春头、颈、肩部等处十余刀,后立即将常某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22时45分许,常某春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Part.02

法院认为

1.对被害人常某春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人常某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被告人常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3.被告人常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4.关于本案的量刑。经查,被告人常某具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1)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因常某春实施家庭暴力引发,受害人常某春在案发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4)案发后,常某积极对常某春进行救治,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5)常某得到了母亲郑某的谅解,常某春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某从轻处罚。



Part.03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Part.04

律所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而家庭暴力至少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所以,对家庭暴力行为,当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本案也明确了裁判规则: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对施暴人实施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应根据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心理态度,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对具有防卫因素和被害人具有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责任的,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Part.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2-1-179-009

常某故意伤害案——为制止家庭暴力而造成施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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