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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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韩某甲,2018年3月20日张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就抚养权进行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因女方无稳定工作,男方日后不再向女方要女儿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张某与韩某离婚后,韩某甲一直由韩某直接抚养。 2022年11月29日,因韩某对韩某甲实施家暴行为,造成韩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甲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韩某还存在当申请人韩某甲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的情况下,不准许韩某甲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 2022年12月8日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且为保障韩某甲的人身安全,申请人韩某甲、张某于2022年12月8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 02 法院认为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被申请人韩某作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03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本裁定有效期至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生效之日止,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04 律师分析 本案中韩某对韩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若构成家庭暴力是否应当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韩某甲的人身安全? 中国传统思想中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称之为尊亲,父母在子女幼小时往往有绝对的主导权,甚至民间还有”黄金棍下出好人“的错误观念。在社会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一定程度的体罚行为,往往能得到认可,父母错误的认为体罚就是教育,从而导致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层出不穷。其一,每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都可能犯错,若未成年子女还没有能力认清自己行为正确与否,对其实施体罚,未成年子女不可能从内心上接受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还要进一步改正其错误行为更是不可能;其二,每一个人都可能犯错,未成年人也是人也可能犯错,应该给未成年人犯错的机会,知道错误后改正错误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行为;其三,未成年人犯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情况,因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其错误行为应当对其有爱心、有耐心、有方法的引导;其四,父母对未成子女采取虐待的方法,苛刻要求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最后,未成年人往往通过与家人的相处,在社会上与学校老师同学相处,慢慢形成三观,未成年人会观察到家长的暴力行为,从中可能生成不正确的三观,将会影响到未成人的一生。本案中,韩某多次殴打虐待韩某甲,且对其家暴行为从不认错,已经对韩某甲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法院从中干预,合情合法。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14-2-442-001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韩某在直接抚养韩某甲期间,以韩某甲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体罚,造成韩某甲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9月5日韩某曾因对韩某甲体罚,被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东站派出所出具鼓公(东)告诫字[2022]12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韩某与韩某甲共同生活期间,韩某采取暴力的方式,对韩某甲的手臂、背部、腿部进行殴打,造成韩某甲上述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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