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23-67642866
手机号码:18323861475
邮箱地址:victor.dan@zhuojinglaw.com
执业证号:15001201011195363
执业律所: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山路189号尚品时代8楼14号(轨道5号线重光站4A出口500米)
基本案情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立兴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立兴受伤属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结果。
法院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案例评析 1.《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场所的认定? 本案裁判中,实际上是对传统的工作场所做了一个适当的延伸,《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工作场所”进行明确界定,实践早期中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与认定过于严格,导致部分职工在日常工作场所外履职而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形难以认定为工伤。前述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40号指导案例得到部分解决。《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前述情形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规定扩大了工作场所的内涵及外延。 但现实远比法规本身复杂。除“往来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外”,员工也可能在食堂、员工宿舍等场所受到意外伤害;随着“居家办公”的普及,员工在住所履职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可能成为工伤发生的地点。若员工在前述特殊区域或“灰色地带”发生意外事故,该等特殊区域能否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该等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获赔则存在争议。 2.《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原因的认定 本案例中关于工作原因,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孙立兴受伤属于工伤,首先从本案事实来看,孙立兴到一楼开车系履行工作的必须行为,是受用人单位指派,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是工伤负举证责任,实践中,关于工作原因的可能更复杂,实践中界定“工作原因”可以充分考虑以下五个方面因素:一是是否与岗位职责有关,首先应考虑是否是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等。二是职工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不能机械地以用人单位规定和领导安排为限,而是应从事实出发,根据职工从事工作内容的具体性质综合判断。三是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形成的特定工作惯例,四是劳动者的动机,考虑劳动者行为的动机是否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五是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工作原因的外延应当体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理念。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立兴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主张孙立兴在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孙立兴接受本单位领导指派的开车接人任务后,从中力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在前往院内汽车停放处的途中摔倒,孙立兴当时尚未离开公司所在院内,不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形,而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综上,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孙立兴为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