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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到此一游”,可能变成“监狱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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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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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毛某某、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某、毛某某、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某首先攀爬,毛某某、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某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某一直跟在张某某后面为张某某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某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某某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某,毛某某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某、毛某某攀爬开始时,张某负责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某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某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某某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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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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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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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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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大家一定要文明旅游,切勿对名胜古迹实施打砸、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等破坏行为,勿让自己深陷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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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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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指导案例147号:(2020)赣刑终44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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