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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草率协议离婚,离婚不离家,是否能保住房产并追回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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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女子王某来自一个小县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不久,在机缘巧合下认识了在北京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并拥有房产的李某,那时的李某身材高大,面庞英俊,举手投足间尽显成熟男人的魅力,年轻貌美的王某与英俊多金的李某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后5年间,王某由当初的一个小小的汽车销售员上升为了销售总监,她也在觥筹交错的饭桌上结识了许多优秀的男性。随着王某社会阅历的不断增加,丈夫李某身上的缺点逐渐显露,王某对于李某的行事方式非常反感,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漠。

后李某在公司里结识了同事周X,双方对很多问题看法一致,在丈夫的不断施压下,周X的体贴关心很快攻破了王某的防线,她与周X发生了婚内出轨行为,但与丈夫之间的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谈妥。

2015年,王某表示想为孩子购买学区房,由于李某婚前和婚内已经拥有2套房产,按照限购政策无法继续买房。李某同意离婚后以王某的名义买房,但王某明确表示离婚后不会复婚,但是李某却装聋作哑,一直认为二人系为了给孩子购买学区房,只是“假离婚”。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王某,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男方婚前财产及婚内购买的房产均归男方个人所有,婚内存款归女方王某。但是存款平时均归男方掌管,双方离婚时并未对实际金额进行清算。

离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一起,女方很快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屋的定金、首付款、装修款均由男方转账给女方进行支付,贷款也由男方每月进行偿还。房屋装修好之后,男方跟着女方及孩子一起搬入了新家。在此期间女方多次要求男方搬离房屋,但男方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出。后女方无法忍受,就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费等事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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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新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搬离女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同居期间每月支付孩子70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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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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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4.1    “假离婚”协议财产归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我国无“假离婚”之说,离婚登记办理完毕,夫妻双方就已经离婚。一般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受欺诈、胁迫方可到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协议。


4.2“离婚不离家”是否可行?

结婚要慎重,离婚要果断,切忌离婚不离家

本案中的当事人,离婚不离家,协议约定不明确。双方结婚11年,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有上千万的房产、数百万元的股票基其他多种形式的财产。离婚协议中,男方分得的财产权属清楚、数额明确。但是女方却并不清楚离婚时的存款数额。

且本案中的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双方数额极不对等,女方分得的财产份额不确定,风险极大。


4.3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是否有权居住?

在实务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本案中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购买房屋的资金是女方离婚应分的财产所付,男方另有2套房屋可供居住,男方居住在该房屋中缺乏必要性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李某限期搬离。如果男方无地可住,且男方出了部分资金,这个居住权需另当别论。大家千万警惕。


4.4离婚后共同生活,要求补付孩子抚养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实务中,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双方在子女抚养、家庭开销上均有支出,通常情况是算不清楚的,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会以自己支付了孩子的开销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补付抚养费。

注:案例选自《离婚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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