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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短距离挪车也可能构成犯罪

01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和朋友赵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福利社大河口鱼庄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唐某某的女友郑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68858的双环牌越野车载唐某某、赵某等人回家,行驶至南坪东路现代女子医院附近时,与车牌号为渝AIT230的出租车发生刮擦。郑某将车开至福红路交巡警平台接受处理。郑某停车时挡住了阳光华庭小区的后门车库,民警催促其挪车。唐某某因郑某驾驶技术不好,便亲自驾车挪动位置(车上另有一人)。在此过程中,其驾驶车辆撞上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渝AYY297的起亚汽车。民警立即将唐某某抓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唐某某赔偿起亚汽车车主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600余元。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特别严重,且具有发生事故、搭载他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唐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积极主动赔偿,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唐某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不宜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04

律师提醒

年关将至,春节期间大家都在走亲访友,难免要喝酒,但一定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方面,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另一反面,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是考虑到,唐某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女朋友驾车发生事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民警要求挪车的特殊情况下,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而且其发动汽车后并未快速行驶,而是控制车速缓慢倒车,准备将车停放在几米外的道路对面,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虽然唐某某的醉驾行为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其积极赔偿车主修车费用,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唐某某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定罪免刑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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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梅


主任律师,执业14年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卓璟律所刑辩团队负责人

卓璟律所劳动工伤团队负责人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等;

以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完美的服务。

成功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让委托人重获自由;

带领团队办理了2000件以上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获赔总额数亿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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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林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优秀刑辩律师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刑事工作近十年,具有检察官思维。

对刑事方面有独到的见解,擅长无罪、缓刑、罪轻辩护。

已成功办理大量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使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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