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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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3265****-1,王某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2015年3月6日,王某以住宅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名义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2015年12月1日至8日,王某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的银行对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转账至贺超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对深圳市创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2%股权投资,又将剩余的人民币4万元作为借款转账给业委会成员李梅。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王某从自己的另一个招商银行账户向业委会的银行对公账户分9次转入人民币共44万元。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朗景园小区业委会已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委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资金属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本单位资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私自挪用朗景园小区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的人民币44万元的事实属客观事实。即使小区部分业主事后表示谅解,表示给予补充授权亦不能与业主大会事前的讨论和表决这一规定程序等同相待。因此,业主事后谅解或补充授权并无实质的阻却违法性判断的效力。关于上诉人王某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问题,原判认定王某符合挪用资金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叙事理据充分,认定结论依法成立,应予采纳。
0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律师提醒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职务犯罪中的受害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视为业主委员会“本单位资金”,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侵占该账户资金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论是投资还是他用,业委会成员在动用该账户资金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否则可能陷入刑事风险当中。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第46-48页 张远梅 主任律师,执业14年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卓璟律所刑辩团队负责人 卓璟律所劳动工伤团队负责人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等; 以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完美的服务。 成功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让委托人重获自由; 带领团队办理了2000件以上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获赔总额数亿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定林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优秀刑辩律师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刑事工作近十年,具有检察官思维。 对刑事方面有独到的见解,擅长无罪、缓刑、罪轻辩护。 已成功办理大量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使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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