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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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系重庆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健身会员,罗某某曾在重庆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两节私教课,每节500元,共计1000元。
2022年4月17日,罗某某到健身公司的营业场所协商私教课退费事宜,因双方未协商好,罗某某遂到健身公司的经营场所外对来往顾客、路人称健身公司“怎么欺骗顾客的”、“受骗上当”、“不想再有下一个像我一样上当受骗了”、“教练骗我说”、“都来看下健身房是囊个做的生意”等。罗某某的行为导致多人围观,后重庆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报警。
事发当时是周末,在繁华的、人来人往的商场内,罗某某将健身公司描述成一个不良经营、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商家形象,严重影响了健身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健身公司不再容忍,决定起诉罗某某侵犯名誉权,健身公司委托了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彭春蓝、陈竹均律师负责处理本案。
1、健身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私教课费用? 2、罗某某使用的语言是否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 3、罗某某主观上是否想通过让健身公司名誉受损的方式来达到其自认为的维权目的,维权方式是否适当? 1、在事发当时,健身公司就联系了陈律师,陈律师建议健身公司立即报警并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罗某某大吵大闹的证据。 2、健身公司委托律师后,承办律师立即着手准备起诉资料,在法院立案分配承办法官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开具律师调查令去派出所调取了执法记录仪视频。 3、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罗某某提供了大众点评网关于健身公司的负面评价详情页面,承办律师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第一,大众点评网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价,并不需要购卡,因此评价并不代表有购卡健身;第二,评价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每个人的感受和体验都不相同,罗某某不能以他人的评价来进行类比;第三,对于评价内容中有侮辱、诽谤用词的,健身公司保留起诉的权利。 4、承办律师多次沟通讨论,就健身公司是否应当退费,罗某某使用的语言是否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罗某某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社会大众对健身公司的负面评价等争议焦点形成了自己的辩论意见。 庭审中,承办律师与罗某某代理人就健身公司是否应当退费,罗某某使用的语言是否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是否会造成社会大众对健身公司的负面评价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罗某某代理人认为本案是退费引发的纠纷,引发纠纷后健身公司未积极妥善处理纠纷,罗某某的行为是维权行为,虽然有过激的言语但不至于造成健身公司名誉权受到侵害。针对罗某某代理人的说法,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健身公司不应当退费,健身公司从未向罗某某表示过这1000元是保留名额,也从未表示过可以退费,罗某某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罗某某在公众场所大吵大闹的话语中有欺骗,上当,受害等词语具有明确的贬义,是对健身公司名誉的贬损,必然引起社会大众对健身公司的名声、信誉产生怀疑,导致健身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 最终法院认为罗某某使用的语言具有贬损、侮辱性质,罗某某主观上有使健身公司的名誉受损,逾越了正常的维权界限,具有过错,罗某某使用的贬义词汇必然能引起路人及健身会员等不特定人员对健身公司产生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健身公司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健身公司的名誉权,判决罗某某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承办律师提醒各位社会大众,维权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小心祸从口出,否则你认为的维权就是在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滑动显示隐藏图 彭春蓝,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3年7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6年3月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资格 2018年8月成为法律援助律师 2020年8月获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2021年11月考取劳动关系协调员 业务领域: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诉讼类及非诉法律服务,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陈竹均律师,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遗产管理人项目组负责人 重庆多家公证处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 民法典后重庆首位遗产管理人项目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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