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璟案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者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李某于2018年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6月,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我们代表公司,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梳理证据,总结出争议焦点,并整理出对应的证据,最终,仲裁驳回了劳动者的所有仲裁请求,我所律师为委托方赢得了本案的绝对性胜利。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2.辞职的理由是否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1.根据员工与劳动者的转账记录记载, 2018年8月,公司的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向其发放多笔款项,但是转款均只备注“报销”、“提成”,并未直接备注工资,无法达到该时期入职的证明目的;2.通过进一步了解,公司方提供了他工作人员与离职劳动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领款单等,微信发放工资后,财务人员均会在聊天中提醒其查看工资等,现金发放的工资也会让劳动者签署领款单。该组证据直接证明了从入职到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一直都最终离职,劳动者与公司一直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3.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点,距离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中举示的日期,早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该主张无法得到支持。4.劳动者自行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离职原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迫离职,但是结合法律法规,明确该离职理由法律后果为赔偿双倍工资差额,并非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典型的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离职的经济补偿,是几乎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面临的争议。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支持;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第三条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仲裁委根据双方的正确最终确认劳动者从2019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于2020年12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2021年仲裁时效即已过,因此,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想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在有效的仲裁期间内主张权利。 对于经济补偿的主张,本案中劳动者自述的理由是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该法律后果不是支付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本案中劳动者要想得到经济补偿,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理由提出离职。
201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管理与合规、合同纠纷、股权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刑交叉、家族财富传承等;2018年11月被鸳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为“调解员”;2019年7月被正式编入渝北区鸳鸯街道民兵队伍法理斗争排并任命为法理斗争排排长;2020年5月被两江新区律工委推选为“民营经济与园区实务中心委员”;2020年9月被两江新区司法局聘请为“法律援助律师”;2021年5月承办的案件被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评选为“成渝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典型案例”。本着让客户“省心”“安心”“放心”的职业理念,娴熟的执业技能以及优异的诉讼成绩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李静,80后女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合同、家事等民商事纠纷。从同居析产、婚姻关系、家事纠纷,再到财产分割、抚养、赡养争议、遗产继承,长期专注于家事领域,致力于用法律帮助更多的人勇敢、理性的面对自己家事中的困惑,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擅长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故事,理清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