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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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调查走访询问了吴某坠落时的现场人员,包括承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事发时现场工人,以及吴某本人;据了解,吴某受伤时坠落的高度约有2.2至2.3米,的确超过2米高度。另外,吴某现场作业时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书或其他特种作业证书。 2、就本案而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考核管理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号) 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第五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另“附件特种作业目录”规定: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 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当具体明示投保人,不能简单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免责,“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就此标准或规范,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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