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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案例|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龙湖龙兴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
2020年6月7日10时许,吴某搭设外架时,在楼梯上不慎摔倒,摔伤其左胸部。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1.左胸多根肋骨骨折;2.左侧胸腔少量积液。
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此次受伤性质为工伤,由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2年5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9年5月10日,建设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就所承建龙湖龙兴项目 (H167-1 地块)工程,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型条款 (2014版)》保险期限为 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吴某根据上述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是在楼外架搭设过程中受伤,高度超过2米,但并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书”的理由拒绝赔付。后吴某委托我所张远梅律师、李定林律师介入办理。

01
争议焦点      

1、该案吴某受伤坠落的位置距离地面是否超过2米?按建筑工程安全相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应持高空作业证进行作业?
2、涉案保险条款第八条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如吴某受伤时的操作确实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能否根据前述条款免责?
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向投保人明示才具有能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
02
办案过程      

1、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调查走访询问了吴某坠落时的现场人员,包括承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事发时现场工人,以及吴某本人;据了解,吴某受伤时坠落的高度约有2.2至2.3米,的确超过2米高度。另外,吴某现场作业时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书或其他特种作业证书。

2、就本案而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考核管理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号) 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第五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另“附件特种作业目录”规定: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

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当具体明示投保人,不能简单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意外”免责,“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或操作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就此标准或规范,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

03
庭审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己方对免责条款已进行加黑加粗,尽到法定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我所律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规定是指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援引作为免责事由,但本案中的免责并非使用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故我所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应当支付我方保险理赔款。
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对抗,但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定该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吴某保险赔偿金。
04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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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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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梅,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十三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
业务领域:劳动工伤、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张律师在渝执业十三载,代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案件,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已被多家大型企业及政府机构聘为法律顾问;
张律师以专业独特的诉讼技巧和耐心细致的服务风格,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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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俊莉,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0年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专业,一直遵循“精法于专业,勤勉以敬业”,深耕专业,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
业务领域: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在基层机关工作,具有丰富沟通调解经验,为人和善,认真、专业、务实,熟知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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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林,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刑事工作超过7年,对刑事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同时兼具劳动争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体会当事人感受,急人之所急,成功帮助当事人处理多起劳动工伤待遇纠纷。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用专业的知识,解决纷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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