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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案例|便利店店员每天工作长达16个半小时,是否应当计发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肖某入职于被告某便利店,从事便利店店员工作,入职时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绩效200元、保险补贴300元,合计3500元/月,大月按21个工作日计薪、小月按20个工作日计薪,二月按19个工作日计薪,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7:00上班,晚上23: 30下班,休息时间结合肖某的申请由便利店安排。
2022年2月28日肖某向便利店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解除与便利店的劳动关系。从肖某入职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便利店未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肖某办理社会保险,未支付肖某上班期间的加班工资,未安排肖某休年假或支付年休假待遇。

争议焦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便利店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便利店每月支付的3500元款项中,具体组成包括哪些?
3、在入职时明确每天工作时间为16.5小时、月薪3200元,超时的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加班,是否应当另行计发加班工资?
4、如果需要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多少?
办案过程
1、肖某咨询律师后,自行向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程序中,便利店未到庭,仲裁庭以肖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肖某拿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所赵龙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肖某的仲裁请求,及时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3、起诉后,赵龙龙律师多次与肖某沟通,共同整理证据材料,讨论辩护策略。
庭审结果
庭审中,便利店认可与肖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存续时间有异议,认为肖某有很多时间都不在便利店处工作。加班费不认可,认为已经支付的工资待遇里包含了加班费,加班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被告不认可。已经支付肖某的工资待遇中每月工资包含 300 元社保补贴,每月工资应扣除 300 元后计算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经法庭审理认定,肖某与便利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2月26日建立,于2022年2月28日解除。因便利店不能举示肖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便利店需支付肖某二倍工资差额38242元。
肖某月工资中,有300 元为保险补贴,该部分不属于原告工资构成部分,但200元的绩效属于工资,故肖某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
因便利店未举示证据证明所实施的工时制度,故法院以标准工时制认定,并对肖某加班的事实予以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7点至 23:30分,工作时长 16.5小时,则工作日每日加班8.5小时,现便利店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3200元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故视为便利店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因肖某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即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故根据肖某一年的上班情况,便利店应支付肖某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58707元。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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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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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龙龙,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毕业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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