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23-67642866
手机号码:18323861475
邮箱地址:victor.dan@zhuojinglaw.com
执业证号:15001201011195363
执业律所: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山路189号尚品时代8楼14号(轨道5号线重光站4A出口500米)
1、涂某所付10万元均为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纪录予以佐证,因付款时间距今已有十余年,取证较为困难。 2、案涉房屋因历史原因,没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并不在涂某名下。
1、收集书面证据(协议、收条、银行取款纪录等),寻找当时知情的证人,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涂某在2009年5月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即已支付2万元定金,以及证明涂某在2009年9月28日签订第二份购房协议的当天即已支付完毕剩余8万元购房款,以此达到合同签订双方均已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交易已经完成的证明目的。 2、从当地税务所调取了当时房屋交易后办理的《契税证》,因办理该证是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税务所办理,以此证明该房屋已经属于被告涂某。 3、到当地村委会调查取证。经过几任村、镇领导及相关人员核实,在购房合同签订前,经过合村并乡,被告涂某的户籍与案涉房屋均属同村,本案所涉房屋交易符合法律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 4、以时效进行抗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距对方起诉期间已经长达10余年,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对抗,原告方肖某向法院出具了一张2009年10月1日书写的欠条,上面载明涂某尚欠杨某、肖某房款10万元,上有“涂某”的签名和手印。刘志勇律师经仔细查看该份证据,提出了该“欠条”上的书写笔迹与涂某有较大差异,应非涂某书写,原告肖某又称欠条内容是由其本人书写,由涂某签名和捺印。刘志勇律师又提出“欠条”的纸张材质较新,不符合经过13年时间保存的纸张材质形态,上面的签名和手印均非涂某所留,该份证据是由原告肖某伪造,希望法庭查实后依法处理。刘志勇律师当庭提出了申请鉴定的意见。但其后,对于原告肖某方来说的这份本案主要证据,对方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