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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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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案例|勿以恶小而为之-谨防你身边的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谢某在某商场银行柜台取款时,一路人向其寻求帮助,希望借银行卡能够帮其接收一下钱,然后帮他部分取现,一部分转账,事后可以给他辛苦费,谢某考虑到此事并不麻烦,且家里最近确实需要钱于是就同意了。该路人在随后几天通过谢某的银行卡接收了资金140万余元,支付谢某报酬11000元。其后,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谢某立案侦查并进行羁押,后经主办律师的争取,谢某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经凤翔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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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一、案件侦查阶段

2022年6月,谢某在知晓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后,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笔录,其当天即被刑事拘留,谢某联系家属要求帮其聘请律师。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张远梅主任律师、李定林律师接受谢某家属委托后,为了解案件的情况,当日便前往看守所会见谢某,然而本案因改变管辖已移交至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谢某于当天便被换押至宝鸡市凤翔区看守所。没有完成会见了解从谢某口中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主办律师在与家属沟通后,虽然处于疫情防控时期,但目前案件尚且属于侦查阶段,正是对谢某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判断时期,主办律师决定必须马上去会见谢某了解情况,做好对谢某行为违法性的预判与沟通,在沟通好凤翔区看守所对会见的防疫要求及资料后,主办律师便前往凤翔区看守所会见。

在与谢某会见完成后,主办律师总结本案的关键点为:

1.谢某涉案的具体金额;

2.谢某获利金额;

3.涉案的银行卡接收款项的性质;

4.谢某主观上是否清楚接收的款项来源;

5谢某提供了哪些帮助。

主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判断本案存在能够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随后结合现所了解的材料与侦办民警进行了沟通,侦办民警表示会考虑主办律师的意见,但由于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诸多案件事实尚未核查清楚,需要持续侦查。其后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主办律师多次与侦办民警沟通了解案件侦办进度与相关情况,持续向侦查机关表达主办律师对本案能够取保候审的观点。

二、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2022年8月,案件移送凤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律师在知晓后第一时间与当地检察院进行了联系申请阅卷。

阅卷过程中,主办律师仔细的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查阅,发现本案中,侦查机关确定的证据材料总:

1.侦查机改变的罪名,增加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谢某移送起诉;

2.谢某的银行卡的流水存在计算错误,有数笔金额出现了重复计算,多计算了数十万;

3.谢某的行为存在争议,对涉及的罪名涉案金额要进行区分。

完成阅卷后,主办律师前往凤翔区看守所与谢某进行了沟通,对证据存在的部分争议点仔细向谢某进行了核实,随后主办律师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反馈了案件主要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及证据的证明力的瑕疵争议,同时向主办检察官沟通争取能够采纳变更谢某的未取保候审,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主办检察官听取主办律师的意见后,多次向侦查机关、谢某及主办律师调查、询问、沟通后,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8月23日对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后主办律师持续结合证据材料,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向主办检察官表达争取缓刑的辩护意见。

主办检察官在移送凤翔法院起诉时,采纳了关于主办律师提出来的辩护意见,包括:

1.侦查机关的涉案金额的统计确实存在错误,与主办律师统计金额一致;

2.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各自金额的统计不宜全部认定,应当予以区分;

3.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谢某的认罪态度、悔过行为,同意对谢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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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


最终,2022年11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案件,经过庭审后,采纳主办律师关于谢某从轻、减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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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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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整理


早介入案件,本案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委托律师,律师早介入能够更加准确的了解案情、沟通案情,为后续争取从轻减轻提供更好的帮助;

敢于去质疑怀疑,不怕麻烦,对认定事实同样要去怀疑,对材料进行分析核实,要熟知法律法规,敢于去利用法律知识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多沟通,本案中主办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长期与承办人进行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度,了解案件最新信息,实时更新辩护策略,才能取得承办人的信任,采纳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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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很多是事情在平时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行为,类似谢某在平时朋友之间临时借银行卡收款帮忙的行为都有遇见过,但是本案中关键在于谢某系有偿的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且在于对方沟通的过程中可能知道对方收款系不法款项后,仍然认为只是平时相互借银行卡,只是一件小事,并没有违法,继续去做,却没有想到因此遭遇了牢狱之灾。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小的恶,当你并不明白的时候也有可能成为你人生的一大污点,慎之远之,做事多考虑,不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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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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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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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梅,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执业十三年,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业务领域:主攻民商法律事务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劳动争议、工伤案件上面具备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在渝执业十三余年,已经成为多家大型企业及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成功代理数百件诉讼案件,坚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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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林,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刑事工作超过7年,对刑事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同时兼具劳动争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体会当事人感受,急人之所急,成功帮助当事人处理多起劳动工伤待遇纠纷。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用专业的知识,解决纷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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