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璟案例|网络直播套路多,签订合同须谨慎
近几年,网络主播成为了热门的新兴职业,很多主播和经纪公司都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于是各式各样的主播经纪公司混杂其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在“套路”颇多的经纪公司面前,主播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其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郭某是一位艺术类在读研究生,今年暑假期间在招聘平台上找了一份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画画的工作,酷某直播经纪公司承诺,若郭某每月的直播时长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天,并且发布视频数量不低于18条即可获得每月不少于3000元的酬劳,若郭某将作品成功出售,双方按郭某80%,酷某公司按20%的比例进行分配。郭某觉得在暑假里每天只要直播画画3个小时就能得到这份不错的收益,在简单的沟通后,于2022年6月10日与酷某直播经纪公司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直播,2022年7月15日,由于郭某未收到公司承诺的报酬,便向公司要求支付,但公司负责人以合同中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拒绝全额支付报酬3000元。第五条第三款是这样约定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个自然月内,乙方应满足直播时常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天,发布数量不低于18条时才有权全额获得上月报酬。郭某6月的直播时长为47小时,直播14天,发布作品13个。7月的直播时长为45小时,直播16天,发布作品11个。单独计算均不满足获得报酬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学生的郭某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找到了我所的胡苇苇律师寻求帮助。
我所胡苇苇律师了解到案情后认为,郭某与酷某公司签订和并非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的双方应遵循诚信、公平等原则。由于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郭某不可能满足直播天数不低于22天的要求,因此对第五条第三款的理解应为,只要是第一个自然月发放报酬时,郭某在实际月中直播时长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天,发布数量不低于18条,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于是胡律师为郭某拟写了《收益发放催告函》、在公司依旧拒绝发放后报酬后,又向公司邮寄了《解除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通知书》。胡苇苇律师认为:郭某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没有违约情形,公司不支付报酬经我方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我方作为守约方可以与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情况向我方支付报酬。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擅长合同纠纷,国际私法、英文商务谈判,曾于深圳市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担任秘书,联合前海管理局举办深港法律交流沙龙活动,邀请深港律师为前海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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