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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璟案例|网络直播套路多,签订合同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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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网络主播成为了热门的新兴职业很多主播和经纪公司都取得了不错收益于是各式各样主播经纪公司混杂其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在“套路”颇多的经纪公司面前主播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

案件回顾


郭某是一位艺术类在读研究生今年暑假期间在招聘平台上找了一份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画画的工作酷某直播经纪公司承诺郭某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天,并且发布视频数量不低于18即可获得每月不少于3000元的酬劳若郭某作品成功出售双方郭某80%,酷某公司20%比例进行分配郭某觉得在暑假里每天只要直播画画3个小时就能得到这份不错的收益在简单的沟通后2022610与酷某直播经纪公司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
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直播2022715由于郭某收到公司承诺的报酬便公司要求支付公司负责人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拒绝全额支付报酬3000
第五条第三款这样约定的本协议签订之日第一个自然月内乙方满足直播时常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发布数量不低于18有权全额获得上月报酬
郭某6直播47小时直播14发布作品137直播时45小时直播16发布作品11单独计算均不满足获得报酬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学生的郭某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找到了我所的胡苇苇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流程


我所胡苇苇律师了解到案情后认为郭某与酷某公司签订和并非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双方遵循诚信公平原则由于签订合同的时间2022610郭某不可能满足直播天数不低于22要求因此第五条第三款理解应为只要第一个自然月发放报酬郭某实际直播时不低于66小时天数不低于22发布数量不低于18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于是律师郭某拟写了收益发放催告函》、公司依旧拒绝发放后报酬后公司邮寄了解除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通知书
胡苇苇律师认为郭某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没有违约情形公司支付报酬我方合理催告仍不支付的我方作为守约方可以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情况我方支付报酬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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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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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苇苇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毕业于英国伦敦大学学院
擅长合同纠纷,国际私法、英文商务谈判,曾于深圳市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担任秘书,联合前海管理局举办深港法律交流沙龙活动,邀请深港律师为前海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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