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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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1和熊某2是姐弟关系,在1986年底父亲熊某4去世后,根据农村填房习俗,1987年初母亲曾某与熊某4的堂兄弟熊某3结婚,姐姐熊某1结婚嫁走,弟弟熊某2跟随母亲在熊某3家生活,共同参加农业劳动
1988年,母亲曾某因病去世,随后熊某2到舅舅家居住生活,期间熊某2经常去外地打工,逢年过节偶尔回家
1994年熊某3再婚
1998年,熊某2与熊某3因住房产生纠纷,双方在房族的主持见证下达成了《分家契》
2020年初,熊某2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
为熊某2赔偿一事上,熊某1与熊某3产生的分歧
熊某3认为其是熊某2的继父,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遂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熊某1无继承权,但愿意作为共同继承人,每人继承二分之一
熊某1认为熊某3和熊某2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曾某的去世而消灭,双方之间也无抚养事实,仅是叔侄关系,熊某3无继承权,熊某1为唯一继承人,但基于曾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愿意由熊某3继承三分之一,熊某1继承三分之二
2020年中旬,当事人熊某1找到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赵龙龙律师寻求帮助,在赵龙龙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证据后,从法律的规定及现有的证据分析,认为:
1、熊某2与熊某3(户主)为一户,但载明关系为侄子
2、熊某2与熊某3的拟制血缘关系存续时间只有两年多,且期间熊某2干农活、未读书,受熊某3的抚养教育不明显,更何况1998年彻底断绝了关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一切关系,熊某2成年后也未赡养扶助熊某3,故熊某3不具有熊某2的继承人身份。
3、熊某2未婚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故熊某1才是熊某2的唯一继承人
4、为防止法院审查时以熊某2无遗产可供继承,对继承人身份问题不予审查,故将在《分家契》中,熊某3将其自有的两间房抵偿给熊某2,作为熊某2的遗产进入诉讼程序,要求确认熊某1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由熊某1进行继承抵偿给熊某2的房屋
本案经重庆市武隆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取了赵龙龙的的部分法律意见,但是对于确认熊某1是熊某2继承人的身份的“唯一性”证据不足,驳回熊某2诉讼请求。
后通过赵龙龙律师寻找相关证据,在二审中,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赵龙龙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了熊某1为被继承人熊某2唯一法定继承人。
案件中,赵龙龙律师通过自己多年对相关法律的深入解剖和理解,打破一般大众认为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常规认知,通过赵律师不懈的努力,排除了继父的继承权,为熊某1获取熊某2交通事故赔偿创造了条件。
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但是在本案中,应结合实际情况,熊3和熊2是否形成继父子关系,能否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问题,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系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双方之间有无抚养关系。认定抚养关系应当从抚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熊2在熊3与曾某结婚时未满14周岁,其随母亲一同到熊3家生活,双方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虽然熊2与熊3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但在熊2在16岁后投奔其舅舅,并外出以打工为生时,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终结。故熊2与熊3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在被继承人熊2死亡前30余年,双方已经终止了继父子关系及抚养关系,故其不能以与被继承人曾经存在继父子关系为由,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
赵龙龙,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毕业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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