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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案例 | 成功无罪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院直接不起诉!

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王夫妻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汽配城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店铺。2019年初开始,小李和小王开始通过网络渠道采购贴牌宝马零配件。2020年9月,民警到小李和小王的店铺现场查封扣押了所有贴牌宝马零配件,并告知二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侦办机关初步核实认定,被扣押的贴牌宝马零配件对应的4S店进货价为45万元左右,销售价格68万左右。随后,公安机关以小李和小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45万,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小李和小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过程

     小李在2021年6月找到卓璟律师事务所张远梅律师和李定林实习律师,寻求帮助。张律师和李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前往实体店铺查看相关证据后,认为,该二人在经营店面期间,使用了“ivyooo销售系统”,该系统中记录了商品的进、销价格,根据该系统记载的价格统计,被扣押的贴牌宝马零配件销售价格合计尚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鉴于此,张律师和李律师提议披露该系统为夫妻二人做无罪辩护,该辩护意见得到了夫妻二人的认可。

    随后,张律师和李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民警进行了多次沟通,从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进行剖析,建议司法机关采纳“ivyooo销售系统”,以该系统中载明的售价作为贴牌宝马零配件的销售价格。后,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和李律师的意见,经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统计,贴牌宝马零配件在“ivyooo销售系统”的销售价格合计为7万左右,该数额未达十五万元的立案标准。检察院遂于2021年12月初对小王、小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中,张律师和李律师在相关平台中检索以往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汽配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类似案例,经详细对比,案件中均以“4S店的进货价、正品的零售价”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能够打破以往的惯例,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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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方取证到跟检察官的多次沟通,用律师的专业水平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远梅律师表示: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当事人的人生,刑辩律师不仅要把一件案件办得踏实,还要努力办得漂亮,这不仅是对自身专业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职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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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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