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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案例 | 真借条、假借贷:被告本人亲自签字的借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左右邹某(男)与周某(女)同在某厂工作时相识,并于2019年11月底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2月底分手。2021年3月27日,周某向邹某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借条。2021年6月22日,邹某凭该借条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2021年7月20日,周某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副本后才知道自己成为了被告并且案件将于2021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办案过程

     周某知道事情已经到了她自己无法解决的地步,故在收到传票当日立即和亲友一起到我所找到徐律师和李律师寻求帮助。徐律师和李律师与周某认真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前往派出所、银行相关证据后,认为,邹某与周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鉴于此,徐律师和李律师提议本案诉讼思路为:虽然借条上有周某的亲笔签名,但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然不存在,周某依法不应偿还邹某所谓的借款,该诉讼思路得到了周某及亲友的认可。随后,徐律师和李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形成了书面的答辩意见。

      徐律师和李律师从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进行剖析,建议法院虽然本案有被告周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疑点及有悖常理之处,需要围绕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几大要素(身份关系、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重点审查,并请求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接受询问,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法院采纳了徐律师和李律师的意见,在庭审中针对徐律师和李律师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的各个焦点逐一对邹某和周某进行了询问。庭审结束后法院于2021年8月对本案以“原告的主张的借条关系有悖常理、原告不能证明将借条所记载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了被告”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中,徐律师和李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剖析和理解,打破一般大众认为的民间借贷有借条就会胜诉的常规,经过不懈的努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能够打破以往的惯例,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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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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