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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资讯

疫情期间法律宣传资料-民商事法律、惠企篇


一、民商事法律篇

(一)总则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有的观点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有观点认为疫情属于情势变更,但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需要具体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2、举证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均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企业需要注意搜集和保留证据材料为后期纠纷做准备。

3、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发生情势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4、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应对措施

  1. 受不抗力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将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他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 搜集和保留证据材料,包括有关机关的通知或文件,采取防控措施的照片或视频,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街道或街道社区的证明材料等。

  3. 加大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力度。比如,对于接收的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 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5. 适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常见合同的法律建议

    对租赁合同的法律建议

  6.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减免租

    金?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政府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作出限制复工复产、限制营业等措施,导致企业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进行办公或生产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承租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免除或减轻承租方的租金。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的相关案例,大部分因非典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可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可酌情减免餐厅等娱乐场所关闭期间的租金。

    2、承租方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同样应该视情况而定。政府的限制复工、禁止营业等防疫措施对不同物业的承租人影响是不一样的。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为了办公使用,则影响是有限的,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作为营业场所使用,比如临时租用场地作为春节期间集市、演出场所,因政府的限制令造成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开展经营活动,则承租人可以主张无责解除合同,但也需要及时提出并履行通知义务、证明的义务。

    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建议

    1、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应对措施

企业作为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应立即排查企业需求,清点核查近期或短期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清点核查后,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果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等要求列明,为后期责任问题的纠纷做好准备。

建议企业同时排查自身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接收产品、接受服务或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疫情情况、疫情对企业接收产品或接受服务、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证据材料。

2、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应对措施

企业作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可以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疫情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证据材料。

如果企业已经完全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情况及其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列明,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建议

1、关于工期延误

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工期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关于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按以下思路处理:

一是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二是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建议

因建设工程不能及时竣工,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没有约定也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内,且已竣工验收并具备交付条件,因严格执行延迟复工规定而延期交付的,符合不可抗力适用情形的,可顺延交付日期;

2、如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内,但因受疫情防控的实质影响无法具备交付条件而导致延期交付的,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3、如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之后,且并未根本上受到疫情实质影响,则不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4、如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之后,但确因受疫情防控的实质影响(如停工、原材料供应商受政府管制等)导致延期竣工、交房的,可结合具体情形,根据合同能否履行、阻却履行程度、因果关系等,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或公平原则;

5、如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存在延期竣工、交房的情形,则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若您所在企业正面临上述类似问题,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整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并采用专业的法律文书及时发出解除、变更合同等通知,以期减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政策篇

根据2020年2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就防御物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企业在当前疫情下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利用好政府设立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政府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且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2、利用好政府开辟的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3、利用好政府建立的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利用好政府畅通的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5、申请税收减免缓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经审核通过,企业可享受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如审核通过,税务机关将结合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须向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最长可享受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承诺期限。

6、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向社保局申请延长征收期。如审核通过,企业可至2020年4月底前缴清上述社会保险费,且延迟缴费期间,社保部门不收滞纳金,也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7、申请享受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享受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经核准后,企业可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8、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审核通过,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如企业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还可享受最长1年的缓缴期限。

9、申请减免租金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1至3个月的租金。对于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了疫情期间租金的租赁企业,可向各区县政府申请对减免租金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10、充分行使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根据最新政策,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11、做好停工停业期间损失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相关损失可在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据实扣除。实践中,停工损失既不属于管理费用,也不属于生产成本,应否属于当期损益?不同的会计科目,其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故企业财务人员应充分研究现行法规和会计准则,将疫情期间的停工损失计入应当计入的会计科目,否则,达不到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目的。

12、申请对捐赠款物进行税前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疫情期间,建议对于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捐赠的用于防治疫情的现金和实物,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时全额扣除。

但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组织范围并未从上述渠道扩大至部分管理规范的其他公益平台(比如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等),故建议企业应向税法规定公益性组织捐款捐物,否则,实现不了税前抵扣。

13、疫情期间办税操作方式的选择建议

企业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相关操作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查询。现场办税(费)的,尽量通过网上取号、预约办理等方式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就近办理,并尽量错峰前往,办事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防控措施。

此外,根据重庆二十条政策措施,市内各银行机构须做到: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2、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3、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5、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6、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7、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备注:以上观点仅代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观点,最终以相关部门和法律规定为准。

 

                          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23085402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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