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23-67642866
手机号码:18323861475
邮箱地址:victor.dan@zhuojinglaw.com
执业证号:15001201011195363
执业律所: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山路189号尚品时代8楼14号(轨道5号线重光站4A出口500米)
疫情期间法律宣传资料-企业刑事行政责任篇
1.企业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企业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答:员工在疫情期间若有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将谣言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也可向公安举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员工在疫情期间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涉医疗物资企业经营不合格医疗物资,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回收医用口罩二次售卖等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个人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2020年1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2月13日24时前,餐饮服务单位、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棋牌、网吧、KTV、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9.企业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10. 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如果提前复工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 2 月 10 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11. 关于2月10号以后企业复工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工作通知》对企业有如下要求:
(1)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园区内企业向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个体工商户等向所在村(社区)报备,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要向复产复工员工作出安全承诺。
(2)复产复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五必须”防控承诺:一是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二是必须严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逐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自觉承担本企业防控责任和经费支出;三是必须承诺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防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四是必须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五是必须按照《企业职工疫情防控操作手册》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3)企业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优先安排本地员工返岗。对目前仍在湖北境内的员工劝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员工不安排返岗。对其他地区返渝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同时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4)企业要准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做好办公场区、食堂、车辆全面消毒、卫生保洁。要保障职工有稳定的居住场地,设置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设置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区县和园区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园区和乡镇(街道)报备。
(5)企业要对全部员工进行返岗前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建立体温检测制度和生病报告制度,每天早晚检测上下班人员体温,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置。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尽量减少会议,不召开聚集性的大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备注:以上观点仅代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观点,最终以相关部门和法律规定为准。
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23085402
2020年2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