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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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郭某与冯某系夫妻,结婚时,双方在婚前有股票、基金、股权、黄金、字画、继承等财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彩票中奖100万。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双方就各自使用婚前的财产归属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 双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资产及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03 判决结果及裁判理由 1.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3.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冯某用婚前继承的财产通过借贷获得的利息,该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所有为宜。 5.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 6.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 律师支招 当事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虽然是用其个人婚前财产购买,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特别的约定,彩票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用于借贷,该款项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婚前拥有投资财产的朋友,想要避免婚姻关系中因投资、理财、置换等可能产生的财产混同,应当通过签署《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对财产及对应收益进行约定,做好财产隔离,合理规避风险。 0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李静 80后女律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习惯用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价值。从业以来,通过处理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物业纠纷、侵权纠纷等多元化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擅长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抽丝剥茧,找到争议的本质,根据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家事纠纷领域,从同居析产、婚姻关系、家事纠纷,再到财产分割、抚养、赡养争议、遗产继承,致力于用法律帮助更多的人勇敢、理性的面对自己在家事中的困惑,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伏春雨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为多家政府、国企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人正直、亲和,励志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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