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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研析 | “昂贵”的杯子——高空抛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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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受老乡邀请,到朋友租住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的小区21楼喝酒,朋友租住的房子阳台外面就是重庆市七十一中学校操场,相距大概20米。18时许,李某站在客厅外的阳台上,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下,啤酒瓶掉到七十一中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走进客厅,拿了一个磨砂玻璃杯喝水,喝完后走到阳台,将玻璃杯扔出。该玻璃杯砸中在操场上锻炼的学生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因外伤致左顶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损,脑组织部分坏死等症状,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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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房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的行为,危及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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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 2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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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轻了要承担赔钱的民事责任,重了会承担失去人身自由的的刑事责任,构成高空抛物罪,甚至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大家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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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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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梅


主任律师,执业14年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卓璟律所刑辩团队负责人

卓璟律所劳动工伤团队负责人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等;

以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完美的服务。

成功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让委托人重获自由;

带领团队办理了2000件以上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获赔总额数亿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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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林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优秀刑辩律师


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刑事工作近十年,具有检察官思维。

对刑事方面有独到的见解,擅长无罪、缓刑、罪轻辩护。

已成功办理大量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缓刑等刑事案件,使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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