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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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王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系夫妻,婚后双方因感情问题扭打至派出所。后经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李某承担;(2)李某和王某共同向好朋友张某所借70万元,由李某在一年内分6次自行归还;(3)李某向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4)截至离婚之日,家庭所负其他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王某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某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签署后,李某曾多次找王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均遭王某拒绝。 后王某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双方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得房屋,李某承担房屋贷款及共同债务,并要求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 02 判决结果 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03 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中,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04 法院裁判理由 第一,协议中有关按揭房屋分割条款并未生效。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既然王某已诉至法院,说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已不可能,而李某又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表示反悔。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按揭房屋的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第二,离婚协议中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以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条款也没有生效。根据李某“承诺”的约定可知,李某承诺的前提是“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可见,李某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都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不产生效力。 05 律师支招 《离婚协议》不具备《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签署即生效的特点,《离婚协议》必须在领取离婚证之后才能生效,仅签署协议未办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未生效,如一方反悔,法院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判决。 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协议的上述条款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是以达到其协议离婚目的为前提。如果不能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作出上述对己不利的承诺。因此,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看作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登记离婚的条件不发生,则法律行为将不会发生效力。 大家在处理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在既要保障家庭的完整,又要保障自己的权利的情形下,建议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家庭中的现有财产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合理规避《离婚协议》不离婚就不生效的风险。 06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静 80后女律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习惯用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价值。从业以来,通过处理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物业纠纷、侵权纠纷等多元化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擅长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抽丝剥茧,找到争议的本质,根据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家事纠纷领域,从同居析产、婚姻关系、家事纠纷,再到财产分割、抚养、赡养争议、遗产继承,致力于用法律帮助更多的人勇敢、理性的面对自己在家事中的困惑,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和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伏春雨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为多家政府、国企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人正直、亲和,励志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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