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璟案例|客户被挖,业绩下滑,找公司赔偿

2012年10月,王某经招聘进入重庆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销售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工作地点在河北石家庄市。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A公司逐步将王某负责的部分客户调整给其他销售人员负责,导致王某的业绩下滑,收入也很大程度的减少。2022年9月27日,王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A公司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王某在申请仲裁后,并未离开A公司,仍然工作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10月31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以王某提交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并委托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阶段的法律事务。1、王某所要求的提成工资,没有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关于计发提成工资的文件,仅从工资的银行流水上看,难以看出提成工资的存在以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法。2、王某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后,并未离开A公司,而是工作至合同期满,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因何而终止,就是一个较难定性和判断的问题,这也直接关系到王某所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提供的材料很多,也比较乱,我所办案律师在接到案件及相关材料后,根据案件事实并围绕案件重点,在大量的材料中进行筛选和整理,最终形成了以A公司办公系统中的销售数据录屏文件、与领导和同事的微信聊天纪录、电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表等证据组成的证据链,以证明王某提成工资的存在和计算方法。
开庭当天,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我所办案律师与A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A公司在十日内支付王某90000元并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书、王某与A公司对工作进行交接的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后三日内,王某即已和A公司交接完毕,A公司也按约在十日内将90000元支付给了王某。本案中,因王某身份的限制,其自行收集的材料虽多,但以其作为案件的证据并非十分扎实;对A公司而言,对销售员工可能确实存在提成工资(绩效工资)的计发,但没有以制度、或者书面工资约定的形式明确告知员工。本案如果是通过判决结案,无论哪方胜诉,肯定都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二审程序,结案时间也将大大延长,而且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案最终在很短的时间内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得到了实际履行,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能够接受的结果,也便于双方化解矛盾,最终案结事了。

end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