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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卓璟普法|制售游戏外挂,刑不刑?

互联网的发展也促进了网络游戏的爆火,很多游戏玩家追求“秒杀”敌人的快感,但要成为游戏大神并非一日之功,这就催生了外挂这一黑灰产。如在“英雄联盟”中,实现自动走位、自动攻击;在“穿越火线”等射击类游戏中,实现透视、自动锁敌;在“原神”等角色培养游戏中,实现一键升满级、无限血量······
近日,全国最大吃鸡”游戏外挂案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一审公开宣判,对二被告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

01
案例介绍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9月至202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良、王某端等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境外游戏外挂运营团队勾连,通过搭建网站,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面向国内外玩家销售针对腾讯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 MOBILE》游戏的“鸡腿”外挂程序,从中获利。仅在20202月至202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良通过销售外挂程序违法所得人民币195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端通过销售外挂程序违法所得人民币978万余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外挂程序通过破译并擅自使用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增加修改网络游戏记载动态库的数量、路径、读写游戏的内存数据等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修改《和平精英》《PUBG MOBILE》网络游戏的内存数据,实现网络游戏本不具有的“自瞄”“人物透视”“显示物资”等功能,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损害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信誉,以及网络游戏的正常市场秩序。被告人何某良、王某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他人发行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02
律师分析
有人看到部分游戏玩家急功近利想“抄近道”,从而萌生制售游戏外挂的想法。但制售游戏外挂涉嫌犯罪,不仅不能“日进斗金”,反而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据律师检索,制售游戏外挂除侵犯著作权罪以外,还可能涉嫌:
1、非法经营罪;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3、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多个罪名。
03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文参考案例来源:《获利近三千万!全国最大“吃鸡”游戏外挂案两被告均获刑4年》第一昆山网:https://www.ksrmtzx.com/news/detail/16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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