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璟案例|积极维权,帮助超龄劳动者实现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
2019年7月,原告(周某)到被告处从事房产销售渠道工作,到指定地点发放楼盘传单,带有意向客户到置业顾问处咨询。2020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原告(周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居住地前往某楼盘售楼部上班,于重庆高新区大学城大道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周某)受伤,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某)无责任。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周某)2019年到被告处上班时年龄为51岁,原告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原告超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难: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的是发传单工作,被告称:原告系超龄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前期确认劳动关系阶段也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如何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1.坚定信心。
原告委托我所前咨询了多个律师,被告知无胜诉可能。我所接受委托后,律所安排二位经验丰富的朱和雄律师和程博律师仔细分析案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发现有认定工伤的可能,给原告耐心引导,坚定起工伤维权的信心。
2.历时2年,不辞辛劳,沟通举证,最终胜诉。
两位承办律师积极研究案情,通过自身多年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以及对相关法条、案例的深入解剖和理解,从细微处着手,多方取证。历时2年,最终用专业水平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懈努力,在法律的规则之内,为当事人周某争取最大的利益。打破了大众认为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得到赔偿”的常规认知。2021年7月,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终审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2019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房产销售渠道工作。2020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原告(周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居住地前往某楼盘售楼部上班,于重庆高新区大学城大道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周某)受伤,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某)无责任。2021年7月,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终审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9月,重庆市黔江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是: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3月,被告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被驳回。2022年5月,被告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辩称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是不属于不属于工伤合理的上班时间、地点,被驳回上诉。2022年5月,原告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原告超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2年8月,原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后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万余元,我所为当事人周某争取到应有合法的权益。

朱和雄,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在国家大型能源企业任职法律事务管理,2019年加入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办理工伤类案件200余起,案件处理成功率达到100%。可代理零证据工伤案件。
程博,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个人宜商宜法十余载,以专业辅推企业经营成长,坚持客户利益最大化。擅长公司股权架构、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案件。团队曾为政府机构和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亦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热心于公益事业并积极投身各类公益活动。以一流的专业素养、良好的职业操守、娴熟的执业技能以及优异的诉讼成绩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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