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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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内受伤 获双赔 282万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日,樊某在重庆江北机场某工地上作业,被工地内正在作业的吊车撞落下8米高的台柱,导致下半身瘫痪,事故发生后,工地施工单位和吊车主相互推诿,不但不愿意赔偿,连樊某的医疗费用也不愿支付,樊某躺在急救中心等待援助。
律师说案:张远梅律师介入后,考虑到本次事故对樊某及其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因此携团队为其提供帮助,张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一下几点:
1. 如何能够立刻解决樊某的治疗费问题?
2. 樊某治疗终结后应当获得哪些赔偿。
为了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张律师团队多次找到施工方、用人单位、吊车主、开发商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敲定由劳务公司先行垫付本案的医疗费用,至于后续赔偿的问题,张律师分析:本案有两层法律关系,其一,樊某是在工地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是工伤。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樊某的受伤是由于吊车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吊车主及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案件结果:
张远梅律师团队,为樊某进行了工伤认定、评残、劳动仲裁仲裁、强制执行,最终劳务公司对樊某的工伤除医疗费用以外再行支付了120万的工伤赔偿;吊车主、及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经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并赔偿共计162万元人民币。
本案张律师介入以后,不但快速解决了伤者的治疗问题,还顺利的让伤者获赔282万。
本案适用的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2条规定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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