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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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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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工人彭某是某心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于2005年11月13日到某心集团技术部工作,2012年5月11日被掉往梨园分厂做设备部主管至今。2009年,彭某被某心集团有限公司派往佛山市欢欢门业有限公司拆卸设备,在拆卸过程中粉末燃烧,跳下设备后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双侧根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烧伤达到16%,经鉴定属于8级伤残。
彭某曾据此多次找到某心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取赔偿但都没有结果。彭某在此万般无奈的情形之下,找到了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12日来到本所来寻求帮助,委托本所主任律师张远梅律师和章若晨律师代理了本案。本案中,当事人2009年受伤,至今已经9年有余了,在受伤之初,公司曾赔付当事人彭某1万多一点,张律师和章律师帮助彭某,在此中情形之下,仍然为其之前所受伤害找到法律依据,主张到了很大一部分赔款。然后帮助彭某在2018年10月10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开庭时,张律师出庭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最后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1、某心公司同意支付彭某17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损失、劳动报酬)。于彭某完善离职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所为当事人争取到如此大的利益,当事人也心满意足。
律师说案:
此类案件往往一般情况下从申请鉴定到仲裁,再到一审二审,少则一年半载,多的三年五载方能完成的案件,而且在已经赔付过的情况下很难再就同一伤情主张赔账,在本案中张远梅律师只用了50天便帮助当事人获得赔偿,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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