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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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招聘相关的问题
1.1问: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报到。企业因疫情原因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
理由:在本次疫情前,企业向拟聘用职工发出录用通知书的,对企业具有约束力,若以疫情为由取消违反诚信原则并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拟聘用职工通过远程形式协商确认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1.2问:已经收到年后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录用吗?
答:不可以。
理由:首先,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第二十六、第六十二条,企业不得歧视劳动者;其次,企业所发出的录用通知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假期问题
2.1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此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若在这期间上班怎么处理?
答:不是法定节假日,是休息日。若在该期间上班,由企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2.2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那么1月31日-2月2日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2.3问:1月28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通知“明确本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那么2月3日—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不可以。
理由:本次延迟复工的7天,是针对重庆全体职工(特殊行业除外)均可享受,其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2.4问:劳动者在疫情发生前已向企业请了病假、产假、或因工伤所享受的停工留薪期若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
理由:第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5问:劳动者在疫情前已向企业请了婚假、丧假、护理假的若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案: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确定。
第三、与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3.1问:国务院延长休假以及重庆市政府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不可以。
理由:1月24日,重庆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其后发布的延迟复工之文件属于在特殊时期重庆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因此,企业应该严格执行上述文件,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3.2问:企业擅自决定“提前复工”可能承担何种劳动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38条、第88条,企业可能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提前复工要求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3问:若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劳动者拒绝提前返岗,企业可否对该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但是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3.4问: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保障性企业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3.5问:劳动者感染病毒且经医疗机构确诊后,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多久的病假?
答:根据劳动者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在本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确定(为: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3.6问: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征得工会同意后,能否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答: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理由: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但需注意,延长时间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因疫情防控的需要;2.征得工会同意(若没有工会,需征得全体职工的同意)。
3.7问: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8问: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分情况。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属疑似;2.拒绝配合检疫、治疗;3.拒绝的行为构成犯罪或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问:企业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劳动者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劳动者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
3.10问: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企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什么风险?
答:企业可能面临赔偿的风险。
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3.11问: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在隔离治疗期满前或医学观察期满前解除。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3.12 问: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合同关系?
答:不可。
理由: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13 问:若劳动者被司法机关认定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企业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理由: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4问: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可以。即使派遣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3.15问:企业能否在疫情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能。
理由: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工资的相关问题
4.1 问: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以及2月3日-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对于正常休息的劳动者,企业按正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对于在该期间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由企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4.2问:劳动者根据政府要求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企业应依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进行支付。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这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3问:劳动者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企业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重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800元/月和1700元/月两档,详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29号)。
(4)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4.4 问:若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渝,企业如何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答:由所属企业按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5 问:若企业复工后,劳动者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协商确定或按正常工资发放。(1)企业有报告流程的遵循企业的报告流程,在报告的同时需对隔离期的工资、自我隔离期限进行明确。(2)若企业没有报告流程,请劳动者自行记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存根来证明何时、何地接待或接触湖北人员及曾与确诊病例发生过四同(同室、同车、同餐、同桌)的情况,以及自身健康状况等信息,以向公司明确自我隔离的必要性。
理由: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中虽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员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在法律中规定了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企业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况的劳动者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劳动者也可以向企业申请进行自我隔离。从法律性质而言,员工居家自我隔离属于企业及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4.6问: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企业是否支付休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如因自身原因需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再延长休假时间,应当向企业办理请假手续,明确继续休假的假期性质,如病假、年休假、事假或探亲假等,从而确定假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如劳动者未向企业申请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的,企业可按旷工予以处理。(劳动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企业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企业可按照事假进行处理。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以及支付的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4.7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8问: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未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发放工资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向员工通知情况,并在可以发放工资的时候向员工发放工资。
理由:因企业无法事先预见疫情,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发放。
4.9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此期间的工资?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五、工伤的相关问题
5.1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2 问: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例情形的除外(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
5.3 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5.4 问:在法定假期结束后,企业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理由:对于员工根据企业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5.5问: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无需支付。
理由: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第六、其他
6.1问: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对薪酬问题、工作时间、用工管理进行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2 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吗?
答: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者自我隔离并没有法律根据。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或者协商一致居家办公等方式来处理。
6.3 问:复岗员工出现疑似病情,企业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企业对于自行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区县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6.4 问:疫情期间,企业员工不愿意出差怎么办?
答:首先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控措施的要求,在解除相关防控措施后,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
6.5 问:企业如何防控“新冠”肺炎?
答: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组建防控工作小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
(2)做好疫情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全体员工注意日常防护,及时查看官方权威消息,学习了解疫情防控知识,减少外出和聚集活动,做好返城后的自我隔离;
(3)在企业复工及员工返岗前,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对全体员工的健康状况、外出活动轨迹进行相关统计,有效监测、排查、汇总企业的员工的相关情况,以便企业及时处置相关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疫情的扩散;
(4)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向员工做出安全承诺;
(5)对员工每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张榜公布,以打消员工内心的恐惧;
(6)对有员工与确诊患者存在轨迹重叠或密切接触的,或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症状的,应立即责令该人员与疾控防疫部门或发热门诊医疗机构联系接受隔离医学观察。同时,单位应将人员近期活动轨迹和出行状况及时上报,便于相关部门发布信息和采取措施;
(7)采购相关的防护用具,拟定发放、并制定消毒计划,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8)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安排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消毒等,对不服从管理约束的外来人员严禁进入办公区域;
(9)减少或取消聚集类活动,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符合居家工作条件的优先安排居家工作。不具备居家工作条件的,可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 减少或避免人员汇聚、集中。
(10)对重庆市外返渝人员给与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措施。
6.6 问:企业提前复工,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理由:企业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在疫情流行的非常时期,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停工、停业的决定,该决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拒绝执行停工、停产决定,将可能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并加重的风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7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安全保障?
答:应当承担。
理由:第一、依据《劳动法》五十四、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应当给与劳动者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二、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6.8 问: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8.1 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5)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员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6)服从人民政府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财产征用,但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财产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7)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8)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6.8.2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产征用;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发生突发事件;
(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5)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6)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7)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进行救援并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9)员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备注:以上观点仅代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观点,最终以相关部门和法律规定为准。
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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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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