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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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高某为了向某商业银行借款壹百万元,要求表姐商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商某碍于亲戚情面,事先未对表妹的借款情况作全面调查,也未仔细阅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就在银行工作人员指点的担保文件上签字。事后才知道高某曾经为他人多次提供担保,已经资不抵债。2017年1月商某被某商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壹百万的连带责任。商某这时才发现当初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提示自己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商某说如果当时知道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说什么也不会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多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业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一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完成工作业绩根本忽视该项义务。本案中商某就没有收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提示,不知道自己签订这个担保合同所要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懂连带保证责任的含义,而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中连带责任的字体既不突出也没有划线。
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通常有一般条款和特约条款,一般条款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这些条款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着双方订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了使合同按照双方的意图执行,双方应对这些基本条款有完整的认识,合同接受方应该清晰的知道这些基本条款的存在。因此,虽然格式合同在具体民事领域的不同应用其基本条款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别,但其提醒义务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对基本条款应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而且根据具体格式条款内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格式条款中的特约条款它包含保证性的条款和附加性的条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约条款,且其订立的依据也各有不同。有些特约条款虽然提供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写入合同内容,但是接受方可以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有些特约条款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如在保险合同中,其特约条款就包括了保证条款、行业协会条款和附加条款,这是基于保险合同法的直接规定。对于特约条款,因其内容也会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双方对保证事项的约定、合同提供方对合同接受方附加义务的要求等,合同接受方一旦作出选择或双方达成合意,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的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所以合同提供方也应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这些条款的存在。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防范各阶段合同告知义务风险的根本所在,商业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涉及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风险,也是防范合同附随义务法律风险的需要,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根本保证,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争揽业务或者产品营销的银行工作人员,必将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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