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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璟普法|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区分

案情简介

一女子近日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2月14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女子可能是看到人员密集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造成惨剧。

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14日晚,极目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称2月3日确有此事。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还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事故。

“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对此事她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我们承担赔偿的,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女顾客的驾照也满了一年,“但可能驾驶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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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

一、试驾者应否担责?应当如何担责?
首先,如前所述,试驾者在试驾的过程中受到惊吓,误把油门当刹车,最终导致周围行人死伤的惨剧。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试驾者并未违反交通运,只是误踩油门的前提下并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追究试驾者民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保险公司赔偿穷尽之时。
二、4S店应否担责?如何担责?
据报道,商家出事之后第一时间向大众发布公告,表明汽车质量并无问题,同时试驾者的驾龄亦超过一年,并且在试驾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试驾安全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试驾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试用行为,试驾者暂时性成为车辆使用人,在4S店的安排下进入闹市区试驾。4S店安排的试驾路线是否合理,陪乘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同时,《试驾安全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等显失公平的内容。总的来说,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4S店的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为宜。
三、汽车生产商是否担责?如何担责?
据报道,蔚来汽车在发生该事件的第一时间便发布声明,称涉事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产品缺陷,导致该起惨剧发生的原因非因车辆质量故障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瑕疵,那么汽车生产商就必须承担责任,并且其承担的应当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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