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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四川省户籍人口,以及在四川省长期居住且持有四川省《居住证》的非四川省户籍人口。
相较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乍一看上述消息,似乎是四川省准备冒天下之大不韪取消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允许各方进行生育登记,借此为非婚生子赋予“名分”。但是,生育登记真的能够给这个“名分”嘛?
一、生育登记与户口登记性质不一
首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文: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由前述可知,生育登记是为应对我国新生人口的统计而制定的登记计划,并非所谓的赋予“名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由前述可知,户口登记是国家统计人口增减数量、公民居住地址等重要信息的载体,是中国公民的唯一身份识别码,占据大义“名分”。
最后,从形式上来看,生育登记是各地的卫健委组织登记,登记的时间可以是生育前,也可以是生育后,而户口登记则是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并且只能在公民出生或者死亡时才能办理。从实质内容来看,生育登记是对出生人口数量以及状态的确认,由利害相关方自愿登记,而户口登记则是对公民生存状态、身份的确认,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范畴。无论是从形式或是实质来看,生育登记与户口登记都是两个不同的维度的规定,二者之间的性质、效力不一。
二、生育登记给不了“名分”
第三,所谓的“名分”即名位与身分。在儒家思想中,君臣、父子、夫妻的关系称为“名”,相应的责任、义务称为“分”,延伸至现代文化语境之中,便是对一个人身份与权利的定位。生育登记与户口登记最大的差别便在于二者的行为能否在法律层面确认经过登记的人是否具有公民的身份与权利。
第二,如前所述,生育登记的目的是促进新生人口的增长,保障新生人口的养护。生育婴儿作为一个事实行为,其后续的登记确认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婚检、孕检等挂钩。由此推断,生育登记非是对公民身份的许可,而是对生育状态的事实确认,未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
第三,户口登记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确认与许可。户口登记是指户口登记机关,用统一的簿册,以户为单位,对每个公民的身份、居住地和亲属等关系及变动情况依法实施的一种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履行户口登记。通过户口登记,对公民实施身份记载后,不仅标志着国家法律对公民身份的认定,而且承认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亦即给予了所谓的“名分”。
三、给予非婚生子女“名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首先,本次四川省修改生育登记的条件限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众认为放开非婚生子女的生育登记限制会对婚生子女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且该做法似乎在鼓励少部分群体“去父留子”或“代孕产子”等突破传统人文道德价值底线的行为,对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负面引导,进而破环社会秩序与稳定。
其次,虽然生育登记并不如社会热议那般能够如同户口登记那般确认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与权利,但是该事件的讨论热度与烈度能够看出来公众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如何确定其权利与义务、如何规范处理其引发的社会问题等非常关注,并且社会中确有部分人群面临身份认同,权利义务混肴的情况。他们的困境不仅困扰个人的生活,而且会让社会陷入社会道德陷阱的桎梏之中。
最后,国家的发展不仅需要注重社会整体的公平与进步,而且还需要时刻关注个人之间的平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可以得知,在依法治国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背景下,国家通过积极立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与权利,给予其“名分”,进而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彰显了国家法律不仅注重社会整体公平,并且同样看重个体的平等,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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