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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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璟普法 随着我国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享有执行异议的权利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张某因销售燃煤急需资金,向赵某借款共计35万元,到期未偿还。赵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本金35万元”。 2021年7月6日,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询,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得知其配偶何某名下的房产系婚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 法院查明 案涉房屋系张某、何某婚后购买,购买时登记在何某名下,由此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后可予以执行,故判决准许对案涉房产执行。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 法官说法 1.房产是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仅有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卖,不仅资产大幅减少,而且会面临生活居住上的困难。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种:第一,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第三,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配偶的财产,要求执行过程中分离出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第四,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应予以支持。故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及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确定问题,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在对案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某二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赵某某的财产份额。 被执行人配偶对执行有异议的,法律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 问题延伸 1.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
何某认为,其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遂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经形式审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该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赵某不服该裁定,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对该房产的执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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