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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璟分享|论“离柜概不负责”与公平交易

案例分享

近日,在安徽铜陵,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银行女柜员由于疏忽,误将50元一张的纸币看成5元一张的,结果本应给客户兑换的2000元变成了20000元,多给了18000元,银行没有联系客户而是直接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联系到客户,客户则表示自己已许久未使用现金,再加上忙于事务,当时也没有意识到,客户将多收的钱款交还给银行柜员。

众多网友对银行事后报警找当事人还款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因为大多数银行会在其大厅贴出鲜明标语“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已经演变为人们对银行口诛笔伐的重要旗帜。网友纷纷站队并摇旗呐喊,质问银行为何如此霸道,此次失误显系银行所犯,且已经写清“离柜概不负责”,为何当事人须为别人的错误承担责任。此外,更有网友提出,如果是储户存钱时,是储户失误导致储户入账金额与实际存入金额存在差额,这种情况下银行负责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
答案当然是可以索回的,同理,储户可以在发现自己账户上金额与交易时的金额数目不一致时,有权利要求银行配合工作提供证据挽回损失。
但是要想回答上述网友的问题与顾虑,就必须要厘清上述“标题”的历史经纬。


“离柜概不负责”旨在维护交易的稳定与秩序

首先,“离柜概不负责”源于古代商业交易中的“钱货两清”的交易习惯,此习惯仅仅作为维护交易的稳定与秩序而存在。“钱货两清”的商业交易习惯在我国由来已久,根据《尚书·酒诰》中记载,一部分殷人曾经“肇牵车牛远服贾”,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关商业交易的最早历史文献记录。在其后的千年岁月中,人们为了保证当面交易时的秩序与稳定,防止交易后产生纠纷,纷纷遵守一个约定即“人员离柜,钱货两清”。此约定一出,无论是走街贩足还是店堂门牙皆奉为圭臬。据此约定,人们在交易时会要求对方仔细核对自己所提供的交易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核准无误交易即行完成,交易行为对双方产生效力,不能随意处分交易契约。银行贴在大堂的标语“离柜概不负责”,即“钱货两清的银行模式,要求储户与银行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在交易后借故生非,随意废除交易契约,这一道理同样在人们心中被视为道德自律。


“离柜概不退换”从古至今都在追求公平交易
“离柜概不负责”作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旨在维护交易的稳定与秩序,亦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合理。既然是交易,就势必存在交易失误以及虚假交易的情况。正如“钱货两清”作为一条民间与官方共同认定的交易习惯,人们或许会担心,如果商家或顾客在买卖的过程中虚假交易,在一方权益有明显证据受损的情况仍然坚持该交易习惯会显失公平。唐朝时政府为了更好的保护交易公平,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商人有行滥短狭者而卖者,杖六十,得利赃重者按盗窃论处”、“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类似于《唐律疏议》的惩罚不公平交易一方的法律规定不胜枚举,政府的种种措施旨在为那一个简单的“钱货两清”交易习惯填补法律漏洞,更好维护交易公平。
与古代的法律相比,当代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对交易公平的追求不遑多让,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是《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皆旨在要求双方交易的公平合理。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规定对于上述案件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或者储户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皆能找到办法进行补救挽回损失。站在社会角度来看,只有交易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追求整个社会正义的过程才会得到更多人的支持。


“离柜概不负责”的公平正义需要证据!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和原则。何为事实,何为法律事实,在司法程序中一切的一切皆以证据为准。“离柜概不负责”能够维系交易的稳定与秩序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能够阻止交易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借故生非,以最简单的形式对双方形成约束力,避免双方随意处置交易契约。上述案件中,银行人员在调查相关的监控与当日的入账记录之后确实是某储户的金额出现了问题,向警方提供了相应证据之后,随即采取行动挽回损失。同理,储户可以在发现自己账户上金额与交易时的金额数目不一致时,有权利要求银行配合工作提供证据挽回损失。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交易的双方都可以凭借证据指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合理。

最后,“离柜概不负责”的产生有其历史渊源,更有着现实的因素重大影响,但是几乎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在付出智慧与努力保障公平交易。我们需要做的仍是在实现交易稳定的同时追求交易的公平与合理。

(注:本文观点对“离柜概不负责”的讨论仅适用于储户前往银行当面交易时发生的金额数目存在误差等情况,不涉及银行卡盗刷、信用卡犯罪等一系列问题。)


作者: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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