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18323861475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律所资讯

律所介绍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23-67642866

手机号码:18323861475

邮箱地址:victor.dan@zhuojinglaw.com

执业证号:15001201011195363

执业律所: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湖山路189号尚品时代8楼14号(轨道5号线重光站4A出口500米)

律所资讯

工地干活受伤会获得什么赔偿?

一、工伤没评级的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护理费:住院天数×当地护工标准(单位支付)

二、赔偿计算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工伤评级后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渝ICP备18009807号-1 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1493 Copyright © 2018 www.zhuojing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