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璟案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还钱,我所律师不远千里取证,终为委托人争取“不还!”
张某某受林某某雇佣给林某某当司机,在给林某某当司机的期间用自己的银行卡代林某某收取李某某的借款共计5笔,合计金额80万元。李某某向重庆某区法院起诉张某某,要求张某某还款80万元。张某某委托律师后,因距离开庭不到一个月,故其所委托的律师先让张某某自述整个事件的起因及经过。张某某告诉我所律师:2.收款的那张银行卡是专门给林某某开的,林某某也仅用那张卡收取了这五笔钱款;张某某同时向律师表示自己对整个事件的表述都是真实的。1.综合张某某向律师对整个案情的陈述,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法院并向法官陈述本案案情,同时向法院递交追加林某某为第三人的申请书;2.立即前往张某某受雇地(贵州省A县),走访林某某,确定整个事件的经过,并向林某某求证该五笔借款的真实借款人是谁,并就该走访过程对林某某进行同步录音录像;3.立即前往张某某受雇于林某某时的同事所在地(贵州省B县),走访两名同事,就张某某其工作内容等进行调查,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4.因张某某给林某某开立的银行卡时间较早(于2001年开立),其银行流水需到开立地的省级总行调取,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申请律师调查令,后再次前往贵州省X银行分行调取。承办律师就目前所收集的证据,可以初步确认:案涉的借款非委托人即张某某所借,但现目前证据仍然不足。经研判后,再次联系林某某,让林某某配合承办律师向李某某进行电话沟通确认该笔款项的真正借款人,并对该电话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让林某某提供雇佣张某某期间其所承包的工程的承包合同以及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凭证。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与李某某未形成借款合意,同时已李某某面对林某某及张某某电话质询“张某某是不是借款人”这一问题时一直含糊其辞的表述,故判决张某某无需向李某某归还借款。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中院认为:张某某系代林某某收取的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远梅,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十三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张律师在渝执业十三载,代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案件,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已被多家大型企业及政府机构聘为法律顾问;张律师以专业独特的诉讼技巧和耐心细致的服务风格,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苟琪,四级律师,人民调解员、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协调员、律工委教育中心委员。从事法律事务5年以上,毕业于重庆理工大学,法学本科,知识产权专业。执业以来始终将委托人的利益放置于利益首位,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擅长合同纠纷、欠款纠纷、侵权纠纷、刑事、企业合规、财富传承类等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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