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背景及理念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3月22日,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金州商圈,现有执业律师20余人,辅助人员10余人。律所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为模式,专业化团队服务为宗旨,具有创新理念、充满活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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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冯某某与杜某某合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房屋用于存储贴牌宝马“BMW”字样汽车大灯及灯泡若干,并通过各自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2020年8月20日,民警在该房屋查封扣押了所有贴牌宝马汽车大灯106个,灯泡276只。并告知二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侦办机关初步核实认定,被扣押的贴牌宝马零配件对应的4S店进货价为220万元左右。并当场对二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随后,公安机关以冯某某和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220万,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二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可能会被判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冯某某先后委托了两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二人为此还耗费了不菲的“找关系”费用共计55万元。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二人以为此事已经了结。直到2022年5月13日(周五),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通知二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如果同意的话,5月16日(下周一去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同意书)二人才幡然醒悟之前的“关系”并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 2022年5月13日下午二人找到我所张远梅律师寻求帮助。张远梅律师认为案情复杂、时间紧迫。立即分别组织我所程博律师和苟琪律师对冯某某的情况进行梳理,张远梅律师和李定林律师对杜某某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周末加班,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前往实体店铺查看相关证据后,一致认为,该案在认定涉案物品金额上存在重大问题,鉴定价格程序违法。因为二人没有使用电子系统对库存及销售进行登记,通过对大量的销售单据筛查,找出了涉案商品的进、销价格,大幅降低了涉案金额。 随后,四位律师分别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民警进行了多次沟通,从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进行剖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工作。建议司法机关采纳嫌疑人已销售单据上载明的售价作为贴牌宝马零配件的销售价格。后,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对单据真实性的核实,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统计,贴牌宝马零配件的数额略高于十五万元的立案标准。但由于二人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检察院遂于2022年6月底对二人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中,四位律师在相关平台中检索以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类似案例,经详细对比,案件中均以“4S店的进货价、正品的零售价”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能够打破以往的惯例,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对此案的办理过程,当事人对我所的工作能力极其的认可,并送上了锦旗。 从多方取证到跟检察官的多次沟通,用律师的专业水平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远梅律师表示: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当事人的人生,刑辩律师不仅要把一件案件办得踏实,还要努力办得漂亮,这不仅是对自身专业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职业态度。 编外:程博律师为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前往公安机关的路上因为道路破损、程律师快速行车导致两个车胎损坏(在此批评程律师行车注意安全、也提醒下大家开车须注意安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其它任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联合出品人 重庆村居法律顾问 特斯拉火星车友会创始人 重庆浅里茶舍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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